(房源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所的实测面积为准;物业费标准最终以物业管理单位公布的为准)
二、受理范围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受理对象为2023年9月18日之前申请且已取得保障资格的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以名单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
(1)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保障对象;
(2)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保障对象;
(3)自动放弃配租、退房、被清退未满2年的家庭;
(4)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家庭;
(5)18周岁以下孤儿。
三、受理时间
2023年9月25日--9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方式
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配租申请,提交《石家庄市区2023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意向申请表》。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配租申请,提交《石家庄市区2023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意向申请表》。
五、公开摇号
10月20日,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各区公开摇号分配。
特别提醒
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或退房的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
裕华区: 86578228 桥西区:66086915
新华区: 86952339 长安区:86252934
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