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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起重机械及外墙保温材料检测的通知石建办〔2012〕1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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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施工人员的安全权益,确保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程》DB13(J)/T1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范、标准,经研究决定,对石家庄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起重机械及外墙保温材料实施检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检测的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钢管、脚手架、扣件;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及高空作业吊篮等。
三、外墙保温材料检测是指施工用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的检测。
四、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外墙保温材料,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销售发票等;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起重机械必须提供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淘汰报废制度。禁止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省市已明令淘汰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外墙保温材料按 “见证取样”制度进行取样和送检,抽样产品必须与现场实际使用产品相同,经检测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总承包单位负责取样,监理单位负责见证,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将按有关标准、规范对安全防护用具、起重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如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起重机械及外墙保温材料质量有疑议,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抽样,如检测出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建筑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将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责令整改。检查结果将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相挂钩。未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的建设工程,对相关项目经理实施违章扣分处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
八、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把好报验检测关,经检查发现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把关,消除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人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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