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的有效监管,切实控制塔式起重机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安装使用要求
(一)在塔式起重机整体安装完成后,安装和调试监控系统,并接入管理平台。
(二)使用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监控系统,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与监控系统的开发技术支持单位联系。
(三)安装监控系统时,不得对原有塔式起重机结构进行改动或改造。
(四)监控系统接入管理平台后,可完成塔式起重机运行数据采集、显示、报警、存储、远程数据监控等,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现场作业塔式起重机安全参数(包括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幅度、起重力矩、吊钩高度、塔臂转角、塔身倾斜角度、作业现场风速)。
(五)监控系统对塔式起重机作业实施监控、预警、报警等,采用蜂鸣、声光和显示文字及图像颜色变化提示塔机司机及远程监控人员。
(六)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七)提供安全监控系统的生产供应商应负责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八)塔式起重机拆除后,监控系统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再次作业时,按要求重新申报、安装使用。
二、有关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告知时,需提供《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拆卸)申请表》(见附件1);
(二)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时应提供由监控系统开发技术支持单位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配置完成证明》(见附件2)。
(三)塔式起重机整体安装后应与施工现场监控管理平台联网,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2012年7月15日前完成监控系统管理平台搭建和调试,施工现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塔式起重机的操作实施动态监控,并根据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提示信息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核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证明等技术资料,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过程的监管和使用安全检查。
(六)发现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超限作业,立即停止施工,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暂扣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七)对因擅自拆除限位装置、智能预警传感器、切断智能预警系统电源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