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5 浏览次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酒店、旅行社、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驻石部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和居住),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或变更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具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违规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办理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地址:裕华东路150号 国际丽都2号楼 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 二楼大厅25号租赁备案窗口或三楼 313室。 联系电话:83078773 83078763。
办理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在出租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局:
新华区:泰华街93号新华区政府407房间 电话:86952335
桥西区:南二环西路180号桥西区政府北楼509房间 电话:83050274
长安区:裕华东路123号长安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999357
裕华区:塔南路169号裕华区政府主楼210房间 电话:86578210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