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包括总则、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征求意见稿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比如: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
此次发布的条例在租金支付方式、合同、租房人权益保障以及租赁市场管理方面均进行了规范,并提出指导办法。特别提出,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比如,规范租金支付和调整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同时,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在签订合同方面,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于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在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的,出租人要按照约定提前通知承租人。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管理处理租赁市场纠纷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办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征求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销售在销售条件、销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等。
(摘自2017年5月22日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