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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市民老刘头儿
时间:2026-04-28 18:41:51
留言对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好!请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4-04 ( 市政[2000]31号)1.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石住建规〔2021〕5号 )办法后,前“市政【2000】31号”文是否废止或有修订?2.关于石家庄市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在“石住建规〔2021〕5号”发布前,是否对“市政【2000】31号”文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办法有所修订?3.是否国家住建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施行),该“暂行办法”施行以后,至今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办法是否有所修订?现在各方解释多样,事关经济适用房房产交易,急需知道,盼望尽快答复指导。谢谢!
回复时间:2026-04-30 10:27:26
回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好,经核实,一、2007年住建部等多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三、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的规定》(石住建办〔2017〕274号),其中规定:“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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