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我局联合财政、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9年,我市出台《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以来,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规范。2022年,我市将“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列入民生十件实事,加大推动力度,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各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出台,业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原《细则》中部分内容急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力求合理调整加装条件限制、完善基层民主协商、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有利于和谐、安全、规范地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修订过程
从2021年起,我局就着手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调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先后走访80余个小区,召集街道办、社区和居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群众对加装电梯方面的诉求和建议。多次省住建厅问计,先后4次召集财政、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深入研究,并向上问计对现行政策进行简化优化。先后3轮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并于4月26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并采纳合理化建议,文件已通过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正式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合理调整加装条件限制
一是调整了意见征求比例。《细则》取消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的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法律规定,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于拟占用公共区域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是调整规划限制。在对照河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前提下,不再限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0米”。
(二)完善基层民主协商
一是明确了两类情况的申请人。《细则》新增“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房屋为产权单位管理的,申请人为产权单位。”两条,解决了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和产权单位住宅申请加装,申请人无法正常履职或申请人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明确基层协商方法。《细则》新增“第十三条 相关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异议的,可申请由辖区居委会组织进行调解,经居委会调解仍有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次调解,再次调解仍有异议的,可经司法途径予以裁决;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以法定结果为准。”明确街道、居委会在基层协商中的具体做法,对基层协商不成的,以司法裁决为准。
(三)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细则》明确了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条件,新增了关于管线迁移改造开辟绿色通道审批。采纳审批局意见,删除原《细则》中涉及审批资料内容,为实时进行优化调整,各审批环节申请材料采用一次性告知单的形式进行明确,以便于在后期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对所需审批资料进行灵活调整。
(四)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加入资质要求。《细则》新增对加装电梯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要具备资质的要求。
二是加强监管工作。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1号)加入了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要求。
(五)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
新增管线改造费用优惠政策。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供水、供热、燃气、供电实施管网改迁的,要求专营企业应以成本价向加装电梯申请方收取改造费用或减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