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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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我们在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起草了《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本通知的适用主体: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经营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石家庄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及押金。
(二)明确了本通知的监管范围: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明确了监管实施的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确定从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并定期在官方网站对监管银行进行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公示后的监管银行,与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划转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市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依据《通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实施监管。
(四)明确了资金划转的规则:
1.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于每月15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租赁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将剩余租金及利息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
2.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且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就被监管资金如何分配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可共同向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划转相应监管资金。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双方身份后,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向监管银行出具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及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将相应资金划转至承租人账户或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
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但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就被监管资金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3.租赁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未收到暂停划转押金通知的,监管银行将全部押金直接划转至承租人账户。
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租赁企业对将全部押金划转至承租人账户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由县(市、区)住建部门通知监管银行暂停划转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押金争议,也可申请县(市、区)住建部门调解。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对押金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共同向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划转被监管押金。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双方身份后,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向监管银行出具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及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将相应押金划转至承租人账户或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4.住房租赁企业发生失联、恶意拖欠产权人租金等严重失信情形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通知监管银行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划转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消除失信情形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恢复资金划转,审核通过后,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向监管银行下达恢复资金划转的通知。
(五)明确了各级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加强对市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收取住房租赁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的相关推送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文件:
[石住建规【2022】2号]:《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