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7月,石家庄市入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我市专项资金扶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石家庄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使用范围、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一)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的职责分工。其中,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和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督促检查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做好资金动态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住建部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包括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含改造)、盘活等方式筹集租赁住房。
2.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包括平台互联、房源备案、规范网签、平台互联、规模化运营等。
3.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包括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及租赁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等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
4.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发展的其他事项。包括住房租赁市场调研、信息采集、数据分析、课题研究、规划编制、租金监测、行业培训、信用管理、效果评估、机制创新等基础性工作,及其他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明确奖补资金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等
用于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奖补资金实行申请审核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实施细则,将明确规定有关申请条件、受理审核程序、补助标准、使用规定等。
(四)明确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五)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和绩效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