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石家庄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XX月XX日
石家庄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
电梯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推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提升住宅电梯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建城〔2025〕1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居民主体、政府支持、科学评估、分类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电梯产权人主体作用,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有序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着力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机制,到2027年,更新一批使用年限长、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老旧电梯,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更新范围及条件。
1.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对象是依法依规建成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15年以上、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电梯;
2.申报项目应为尚未开工或在列入更新计划的年度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施工进度和投资进度未超过80%的项目;
3.电梯产权人就电梯更新方案、出资方案、更新后管理及维保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
4.单台电梯更新投资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多渠道筹措电梯更新资金的,应确保资金拼盘完整闭合;
5.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住宅老旧电梯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电梯更新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步骤
1.做好宣传发动。以2024年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联合摸排填写的《办理使用登记电梯基本情况表》为底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等,通过张贴、发放政策明白纸、流程图,提高政策知晓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增强居民更新电梯意愿。
2.开展摸排评估。结合居民意愿、设备故障情况、维修维保情况、定期检验检测结果等,组织对住宅老旧电梯逐台开展排查,摸清在运行电梯安全使用状况及好中差底数,建立健全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和运行情况台账。对电梯产权人就更新难以达成一致的电梯,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按照《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提出合理的更新、改造、大修建议。
3.确定代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宅电梯产权人通过比选形式确定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代建单位,并指导业主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权限、代建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参与比选的代建单位原则上应不得少于3家。引导业主优先选择近两年在电梯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包括拆卸、安装等)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电梯制造单位。
4.组织居民比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集采报价表》提供给业主和项目单位,指导代建单位组织业主通过两轮比选确定电梯品牌、型号和规格,第一轮比选内容为新梯设备及安装报价,第二轮比选内容为电梯残值、旧梯拆除、电梯井和机房整改等需现场踏勘部分报价,比选的电梯品牌及型号范围由单元业主商定,比选询价对象为电梯厂家。参与比选的电梯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原有电梯的导轨(含支架)、铸铁对重块(含对重框架)、轿架、层门(含门套、地坎)等质量安全性能较高、使用寿命较长、有继续利用价值的零部件,更新中应当能留尽留、能用尽用。对经制造单位评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确实不能保留的,要留存相应勘测证明材料;对产权人不同意保留的,要留存相关见证件。
5.编制更新方案。代建单位根据比选结果编制详细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方案,内容应包括单元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电梯信息(品牌、型号和规格)、预算费用、资金来源、进度安排、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等内容。预算费用应全面考虑项目代建费用和电梯拆除、购置、安装、监督检验等费用支出。资金来源应综合考虑超长期特别国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残值回收金额、业主自筹资金、产权单位出资和社会出资等。鼓励业主结合电梯更新同步配置稳定可靠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电梯物联网系统。
电梯更新方案经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拟更新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更新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落实更新资金。拟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与更新方案进行合并表决,并按照更新方案表决比例执行。涉及业主自筹资金、产权单位出资和社会企业出资的,可转账至代建单位账户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出资主体开设的银行共管账户,并保留转账记录及银行存款等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拼盘闭合。
7.项目组卷申报。代建单位可按单元、幢、小区、社区或街道等为单位向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电梯更新项目备案手续,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及时将备案项目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代建单位按要求将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项目申报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初审后,由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查、逐级申报。
8.确定年度任务。根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综合考虑“得补率”和项目审核质量、建设进度、往年老旧电梯更新资金支付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县(市、区)的补助资金额度。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将运行状况差、维修频次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意见统一的电梯列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任务清单。
9.组织项目实施。对于列入更新任务清单的电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代建单位与电梯厂家(或其委托的具有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签订购置与施工合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5〕52号)要求,对到货电梯的门板厚度、导轨宽度等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电梯,督促电梯生产企业整改。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住宅电梯更新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并及时公开施工方案和项目进度等,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降低对业主生活和出行的影响。
10.项目监督检验。施工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手续,履行施工告知后、投入使用前,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首次检验(验收监检)申请,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电梯更新完成后,电梯厂家(或其委托的具有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应及时向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申请竣工监督检验。待检验合格后,由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到辖区行政审批部门申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依规确定日常安全管理单位,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必要时可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11.项目资金拨付。
针对国债资金,县(市、区)住建部门、代建单位和电梯厂商(或其委托的具有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签订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付三方协议,由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直接拨付至电梯生产企业、电梯施工单位等最终收款人。电梯到货后,经检验机构、居民代表等验收通过,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比选资料、电梯购置发票、三方协议以及资金拨付申请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拨付50%国债资金;新电梯完工,经过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提供居民比选和公示材料、资金拨付申请、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发票及其他必要资料,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拨付剩余50%国债资金。
针对维修资金,在项目取得使用登记证后,由代建单位按要求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维修资金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维修资金中心向专户银行发出划拨资金通知,由专户银行将资金拨付至指定单位。
针对其他来源资金,在项目取得使用登记证后,由街道办事处指导代建单位或出资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情况进行拨付。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对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的电梯按照电梯层(站)数分档差异化补贴,具体补助标准为9层(站)及以下定额补助10万元/台,10-18层(站)定额补助15万元/台,19层(站)及以上定额补助20万元/台。支持居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对补助政策和补助时间进行调整。
(二)强化项目审批服务。在保证资金安全、业主共同决定的前提下,将电梯紧急维修事项纳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事项;进一步简化项目备案、旧电梯注销、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审核时限,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实施提供便利;优化电梯监督检验办理流程,在受理检验申请、现场检验、出具报告等环节提高工作质效,压缩工作时限,便利居民出行。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县(市、区)通过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电梯设备、搭建供需双方对接平台等方式,引导电梯生产企业提供整机质保期和免费全包维保不低于5年的电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鼓励专业机构向业主提供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有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推进该项工作有效落实。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组织,形成县(市、区)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社区居委会协调推进、居民全程参与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机制。需追责问责的,按照程序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二)引导居民参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下基层协商机制作用,引导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业主诉求,争取业主理解支持,促进业主达成共识,做到更新改造及管理维护方案由业主集体表决、更新改造过程受业主监督、竣工验收由业主共同参与、更新改造成效由业主评定。
(三)加强项目监管。按照“小施工”管理规定,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为辅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监管机制,压实代建单位和电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开工报备、监督管理、日常巡查和查处整治等措施,高标准完成年度电梯更新任务。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住宅电梯更新的施工告知信息转送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享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对恶意阻挠、破坏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施工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强化资金监控。严格执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相关要求,加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严防虚报冒领、资金浪费、挤占挪用。计划任务项目原则上要尽早开工、当年完工,已完工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年底前全部拨付到位。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超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准确解读老旧电梯更新相关政策,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居民作为电梯产权人的主人翁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社会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责任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指导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物业企业配合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办理新电梯安装施工告知等手续;指导做好电梯安全评估和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电梯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对电梯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局部门负责加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
发改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的申报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备案、旧电梯注销和使用登记手续,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手续办理提供便利。
各县(市、区)政府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统筹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加强补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对施工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具体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居民选定代建单位、电梯品牌、更新方案业主表决、资金筹集、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宣传等;协调处理业主意见、建议,调解电梯更新中各类矛盾纠纷。
社区居委会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辅助、配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