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83号提案的答复
石住建提案字〔2023〕第42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83号提案的答复
市民革: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老旧小区物业监管整合力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服务合同”
根据2020年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2020〕-1)要求,街道物委会主要负责指导辖区社区物委会工作,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委会换届工作。社区物委会主要负责指导组织有条件的小区开展依托居委会的物业自治管理,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根据居委会的安排代行业委会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牵头,将物委会、业委会统筹管理纳入社区治理,指导社区组建物委会,指导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居委会实行自治管理。目前,街道社区两级物委会已发挥相应作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报两级物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二、关于“管理费用中三项费用收支的情况物业定期公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提升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具体的公示报告方式时限,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同时,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企业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共收益支出情况应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关于“落实《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积极主动作为监管物业企业”
我局积极指导各县(市、区)住建局加强监督检查,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市物业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有效的规范了物业服务行为。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