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石住房[2013]52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要求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第)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市住房保障研究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研究委员会协助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按照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研究会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要求,积极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技术培训、达标评比及信用登记等工作。
    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加大行政查处力度,着力治理野蛮装修,坚决禁止私自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确保房屋安全。
    二、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到市、县(市)、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岗前教育培训,取得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管理责任。要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要求装饰装修企业出示相关备案证明及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要及时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涉及结构变动和明显加重荷载的装饰装修,应要求装修人到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对违反协议和有关机定的装修人,应及时教育制止;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通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四、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研究委员会应加强政策宣传,普及装饰装修基本知识,树立文明装修意识。要组织相关法规和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装饰装修行业创优达标活动,加强行业自律,逐步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使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入规范化运行。
   
附: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