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积极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我们修订了《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sjz_cjda@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建明小区99号楼(邮政编码050000),城建档案馆收。联系电话:0311-85065767,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房地产管理(不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移送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编研、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建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作为城建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纸质、电子和声像档案的收集、保管、归档等工作,确保城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分别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和移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其归档文件应当经过分类和整理,档案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等规范及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等规范及省、市相关规定,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指导有关单位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并督促其按时移交。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对破损、变质的,应及时进行修复。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进行本地和异地备份保存,逐步建立起城建档案大数据体系,建设数字化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合法证明,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单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污损城建档案或拆卷、抽页。
对馆藏、库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共安全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的规定,实行控制利用。
第二十二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出卖或转让城建档案的,由档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2001年9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