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 细则》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8-16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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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我局会同财政、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6月,我局牵头印发了《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石住建规〔2022〕4号),通过合理调整加装条件限制、完善基层民主协商、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2022年12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需要依据《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总则相关内容
根据省《指导意见》,增加社会风险控制相关内容,明确“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
(二)完善加装电梯申请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增加了“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内容,保障相关业主权益。
(三)对单元业主征求意见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进行补充:
1.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在加装电梯前“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保障后期正常运营维护。
2.增加保障权益受损业主的条款。《实施细则》“第四条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征求意见后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加了“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的条款。
(四)对加装电梯申请人进行明确
根据市民政局意见,对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明确“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五)完善加装电梯实施流程
1.优化专项设计流程。根据省《指导意见》,增加“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
2.完善联合审查环节。根据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联合审查需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持专项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协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对于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将书面反馈意见时间由“会后3个工作日”内修改为“会后5个工作日内”。
3.简化施工许可流程。一是市审批局建议借鉴发达地区经验意见,按照优程序、减环节、减材料、强监管的要求,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一是进一步精简施工许可手续申请材料,用联合审查意见代替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两项材料,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二是对于不需办理规划许可的,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即可开工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属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附联合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4.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指导意见》,增加“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5.项目竣工验收。省《指导意见》规定“土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并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市审批局反馈意见,建议借鉴太原、成都等城市“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组织验收工作,无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做法,修改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属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
6.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根据省《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城建档案馆意见,增加“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内容。
7.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根据省《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局意见,进一步明确加装电梯安全使用责任,明确“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对业主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进行明确,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六)修改财政补贴标准和补助范围
经市政府批示,将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7万元/台提升至15万元/台,补助范围修改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范围内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既有住宅(地下室、阁楼不计入楼层)加装电梯项目。其他县(市、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资金由县(市、区)自筹。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