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9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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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函〔2020〕6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完善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我市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我们在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起草了《石家庄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征求了石家庄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法守信、履职尽责、奉献社会等情况的记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记录、使用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主体: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自营或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
(三)明确了管理体制: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及信用行为记分等工作。
石家庄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协助市住建局做好信用信息的梳理、统计等相关具体工作。
(四)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分类: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租赁企业身份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2)住房租赁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员工总人数等信息。
(3)经营业绩等信息。
(4)市住建局确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2.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及参与其他相关活动时,依法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社团组织表彰、奖励、授予先进称号以及社会公益行为等信息。
3.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及参与其他相关活动时,未执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及违约失信等行为信息。
(五)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
1.基本信息的归集: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完成开业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报送基本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归集:
(1)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对在日常监管中形成的信息及时进行记录整理,信息形成地与企业注册地一致的,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直接归集;信息形成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信息形成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及时推送至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进行归集。
(2)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推送的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也可通过信息互通、函询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主动采集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
(3)住房租赁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等情形,由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及时进行核实,核实认定后直接归集。
(4)住房租赁企业自行报送的信息,由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及时进行核实,核实认定后直接归集。
(5)其他归集方式。
(六)明确了信用等级的评定方式: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80分,实行加减分制。
(七)明确了信用等级的划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
(1)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
(2)评定分值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的为B级。
(3)评定分值在80~60分(含60分)之间的为C级。
(4)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示渠道和公示期限:市住建局通过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信息。
基本信息的公示期,以企业存续期间为准;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保存。
(九)明确了激励和惩戒措施:
1.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列为重点扶持企业,重点跟踪服务。
(2)对其行政管理事项设立绿色通道。
(3)减少巡查、检查频次。
(4)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
(5)其他激励措施。
2.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日常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3)增加巡查、检查频次。
(4)其他惩戒措施。
3.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1)对其发出信用警示,并将其信用情况推送金融机构以及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网信等相关部门。
(2)增加巡查、检查频次。
(3)限制参加行业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
(4)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5)其他惩戒措施。
(十)明确了各方责任义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相关文件:
[石住建规【2022】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