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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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和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加强对保障家庭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引导保障家庭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和使用保障房过程中的信用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局分别按职责负责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将信用行为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和市住建集团(保障房管理单位)分别按职责负责保障家庭使用保障房过程中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将信用行为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市保障房中心负责保障家庭使用保障房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
市保障房中心负责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对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行为的激励、惩戒。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区住建局和市保障房中心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明确计分标准
对12种住房保障对象出现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扣分标准;对2种行为进行奖励加分。
(三)明确信用评价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最终认定结果对信用主体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5档:信用良好、信用正常、轻微失信、中度失信、重度失信。
1.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106分及以上;
2.信用正常:信用积分在96-105分之间;
3.轻微失信:信用积分在86-95分之间;
4.中度失信:信用积分在66-85分之间;
5.重度失信:信用积分在65分及以下。
(四)明确激励、惩戒措施
根据5种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明确了激励、惩戒措施。
1.对信用良好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对信用良好家庭减少审核频次;
(2)对信用良好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退出保障房的,经申请,可在正常过渡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个月过渡期。
2.对轻微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对轻微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主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对于扣分为5分的失信行为,如果能在一个月内积极整改到位,可消除相应扣分,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每个住房保障家庭在一个年度内消除扣分次数不超过3次。
3.对中度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报其失信行为;
(2)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3)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4.对重度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通报其失信行为;
(2)已取得保障资格,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保障房,依法追缴其非法享受的货币补贴或租金补贴
(3)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终身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4)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社会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
(5)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列入住房保障永久失信惩戒名单。
(五)明确其他事项
1.对信用积分的周期做出了规定。
2.对住房保障诚信记分的要求和应用做出了规定。
相关文件:
[石住建规【2022】6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