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局属相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监管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除正常工程手续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自查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专家组成员应从“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名单”库中抽取,并满足建设工程专业要求,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核查;
(三)专家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内容见附件1;
(四)专家组依据检查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见附件2表一);
(五) 经专家组核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见附件2);
(六)专家组核查后,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建议书》(见附件2表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专家组进行验收,经专家组验收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见附件2);
四、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报告》建立监管台账。
五、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存在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六、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后,安监机构依据已备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核查 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8日印
(共印600份)
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规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设计、监测、检测;
(五)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发现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
(七)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八)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九)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安监机构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总、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规定;
(四)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应进行统一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三)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管理系统;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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