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108号提案的答复
石住建提案字〔2023〕第39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08号提案的答复
孙星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面临的问题及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户意见难统一问题。根据《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相关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异议的,可申请由辖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调解,经居民委员会调解仍有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次调解,再次调解仍有异议的,可经司法途径予以裁决;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以法定结果为准。
二、关于扩宽资金渠道的建议。我局积极协调财政局,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将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由原来的7万元/台提升至15万元/台,减轻居民负担。在加装电梯推进过程中,我市积极探索加装电梯新模式,开展“公交电梯”试点,由社会企业出资加装“公交电梯”,采用公交车的计次刷卡模式,居民可直接按次刷卡乘坐电梯,解决了居民一次性出资的难题。但是经加装电梯企业测算,“公交电梯”收费较少,回报率低且回本周期较长,一定程度上难以广泛推广。
三、关于质量安全监管问题。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