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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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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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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工改办〔202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联合验收服务效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办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
一、规范联合验收工作。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原则上应当进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其他验收事项,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申请联合验收或单独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意见,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责任单位:各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验收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动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二、实行“一站式”办理。项目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或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采取“前台综合受理、部门分类验收、窗口统一出件”方式,实行“一站式”办理,实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联合勘验、信息共享、并行推进、限时办结”。各地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理。(责任单位:各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联合验收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动办)
三、实施分期联合验收。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竣工验收部门分别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项目单位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提出分期验收申请,牵头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质量监督、人防等验收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分期联合验收的意见。(责任单位:各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联合验收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动办)
四、鼓励推行“多测合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项目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测绘工作,并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真实性负责。各验收部门原则上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凡是可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共享获得的测绘成果,不再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责任单位:各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验收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动办)
五、推进审批监管验收融合。各地要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边界,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项目竣工时可将日常监管情况作为验收依据,直接出具验收意见,实现日常监管与联合验收有机融合。(责任单位:各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验收、项目建设监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动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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