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建法[2006]014号)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第8号令);《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建法[2006]539号) | 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 |
2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章 |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 从业活动 | ||||
3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等 |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只限市管项目 |
4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只限市管项目 |
5 |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 |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只限市管项目 |
6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四条;《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 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节能改造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 | 只限市管项目 |
7 | 建筑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 建筑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1.查验建筑工程是否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查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查验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查验施工现场是否严格落实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查验施工现场是否违规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产品;2.对部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或抽样送检。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1.查验施工现场是否安装、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查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手续是否齐备。2.查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出租单位是否已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出租合格的起重机械。3.查验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工作岗位是否与证书相符。委托省安监办对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出租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登记备案,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备案 | |
8 | 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 |
9 |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10月2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 | 工程承发包单位: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造价咨询企业: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 只限市管项目 |
10 |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等 |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等方式 |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屋交易情况;商品房违法销售;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
11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 监督检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