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建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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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处室(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2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省级单独实施,市县住建、城管部门可以和行政审批局联合抽查
建管处、城建处、质安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设计处、造价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房产市场监管处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计处
53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城建处、建管处、设计处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城建处、建管处、安监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安监站
54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招标处、招标中心、城建处、设计处、建管处、劳务中心、造价站
58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等情况。
质安处
60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专项检查、随机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执行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房产市场监管处
61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六十、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处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