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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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住建办〔2016〕142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
保养“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体化”企业: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承担。
我市逐步实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管理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管理,选择“一体化”企业进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落实“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一体化”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二、“一体化”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一体化”企业,必须是纳入全省“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申报纳入“一体化”企业名录。
“一体化”企业名录管理:
1、申请受理。由企业填写《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申报表》(见附件),提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全省“一体化”企业名录手续(外省、市企业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
3、列入全省“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
4、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 “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维修保养、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三)“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
(五)“一体化”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或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六)“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七)“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一体化”服务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内容;
4、安装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建立企业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
(九)“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配置符合企业规模的抢修车辆、设备和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起重机械故障。
(十)“一体化”企业应及时开展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自身技术能力。
(十一)“一体化”企业不应为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提供服务。
三、“一体化”管理中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一)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对象,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2、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
3、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4、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5、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9、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10、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
11、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自行办理或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2、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一体化”企业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5、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6、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一体化”企业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督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8、使用单位发现司机违章操作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罚。
(四)“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安全操作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季检,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7、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身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8、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信号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
9、及时发现和消除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
10、负责监督检查司机的安全操作行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专人专岗、定机定人。每名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1、使用单位强制要求司机违章作业的,“一体化”企业和司机应拒绝执行并向监理单位报告。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一体化”企业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向我局报告,经核实后报省厅从“一体化”企业名录中剔除。
(二)发现为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一体化”企业,经核实后报省厅从“一体化”企业名录中剔除,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所属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因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护不当或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3、使用没有经过产权备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4、擅自改装起重设备、破坏安全防护装置的;
5、降级使用设备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零件、部件、配件;
6、其他严重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设备安全性能的。
(四)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实施不良记录公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6日